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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四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宫市**乡**村**号,南宫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郁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张某甲介绍,让闫某某为其虚开了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名称:淄博**有限公司,购买方名称:南宫市**有限公司,开票日期:2017年8月25日,发票代码:3700162130,发票号码:01336933-01336938,货物名称:丁苯橡胶,金额共计:515128.18元,税额共计:87571.82元,价税合计:602700元。并按价税合计的9%支付开票费54243元。

2018年4月9日,被告人郁某某在国家税务总局南宫市税务局将上述发票全部做进项税额转出,并缴纳滞纳金。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郁某某到南宫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查询情况、涉案发票申报转出情况说明、完税证明、资金回流明细、工商注册资料,纳税申报表等;2.视听资料、电子证据: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7571.8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彦

                                                付  强

                2020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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