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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道**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郁某某系长沙*甲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未获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2020年4月,被告人郁某某得知被害人王某某想收购一家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公司后,为谋取非法利益,谎称长沙*甲有限公司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并声称可以455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害人王某某。为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郁某某重新注册了“长沙*乙有限公司”,并在网上委托他人制作了虚假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提供给被害人王某某,诱骗被害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2020年4月27日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郁某某人民币共45500元。

另查,2020年5月初,被告人郁某某虚构互联网算命项目吸引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投资,用自己的微信小号假冒**环保公司投资部负责人“李某某”,以办理ICP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郁某某5000元。

2020年6月10日,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被骗后,与被告人郁某某一同前往派出所协商处理。到案后,被告人郁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郁某某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50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虚假证件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中玮

检察官助理梁伟博

2020年11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被告人郁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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