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郁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镇**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至7月27日,被告人郁某某在湖州市**镇**村部西侧农庄内,组织赌客李某某、王某某、冯某某、侯某某等人以“掷骰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共计聚众赌博十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郁某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冯某某、侯某某等的证言及公安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晓媛
检察官助理:蒋梓尧
2021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郁某某(联系电话:139*******)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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