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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郁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村**,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商业广场*号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郁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所销售的保健食品被人食用后可能对人体有害仍然予以销售,并租赁了广州市越秀区东华西路144-148号景华商业广场首层A08档口作为经营场所。

2019年11月6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将被告人郁某某抓获归案,当场查获并扣押“美国伟哥”7粒、“持久猛男”8粒、“虎虎生威”50粒、“Vigour”蓝色药丸70粒、“Vigour”黄色药丸50粒、“Green viagra”80粒、手机二台。

经检测,上述性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性保健食品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租房合同等书证;

3、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添加有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倚华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4张。

3、缴获的“美国伟哥”、“持久猛男”、“虎虎生威”、“Vigour”、“Green viagra”等假冒性保健食品一批及手机二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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