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郁江海,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4********,汉族,大学文化,2008年10月至案发任启东市**镇教育管理办公室会计,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小区**号楼**室,住启东市**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郁江海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启东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留置,2020年3月28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郁江海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启东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该委经补充调查,于2020年6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
2011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郁江海在担任**镇教管办会计期间,伙同**镇教管办主任陈某甲(另案处理),合谋利用二人分别负责结报、审批**镇教育公用经费支出等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事项、虚增支出金额等方式,先后连续不断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487981.4 元占为己有,并基本予以平分。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4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或虚增镇级教学会计伙食培训招待、培训餐费、购买好课评比教师奖品、看望慰问退休教师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523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2011年5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增镇庆七一合唱比赛用餐等支出,套取公款100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3.2011年6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或虚增购图书、购镇小学青年教师好课评比选拔赛纪念品、餐费、培训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4112.4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2011年7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或虚增办公费用、购买教研活动纪念品、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716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5.2011年8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有关部门外出招待支出,套取公款2138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6.2011年9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或虚增购买图书、电话机及纸品、镇级教研活动招待、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4045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7.2011年11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酒招待有关人士支出,套取公款290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8.2011年12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或虚增购买教师用笔记本、购买优秀班会课评比活动纪念品、招待镇政府有关人员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660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9.2012年1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餐费支出1803元,虚列电脑耗材费支出17800元,共计套取公款19603元,由二人占为己有,其中套取的17800元由二人用于购买私人相机各一台。
10.2012年2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或虚增餐费、培训费、年终慰问、购买电脑、购买教研活动教师奖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018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11.2012年3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印刷教师档案、购买好课评比纪念品、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5834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12.2012年4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新港小学餐费、镇教研工作会议招待上级领导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081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13.2012年5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教研活动费用、工会费、福利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956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14.2012年6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书、实验小学送教下乡活动购买纪念品、培训费、购买夏令用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1710.5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15.2012年7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或虚增招待上级来人餐费、招待费用、**中学搬运人员午餐费、购买电脑耗材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46080元。2012年9月,郁江海通过虚列未实际支付的车棚改造维修费支出5000元。上述共计套取公款5108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其中2012年7月通过虚增电脑耗材支出套取的7790元由二人用于购买私人iPad各一台。
16.2013年9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立式饮水机、水泥场地维修、购买镇教研活动纪念品、教师节慰问离退休老同志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020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17.2013年10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校长会议招待、教师节慰问一线教师和退教协人员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410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18.2013年11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上级来人招待费支出,套取公款308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19.2013年12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办公室用纯水、购买绿化植物、**中学门房做防盗门窗、教研活动购买纪念品、教研活动招待、重阳节慰问生病教师、培训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34809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0.2014年1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维修费、购买教研活动纪念品、购买米油慰问贫困学生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0425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1.2014年3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荣誉证书、鸡毛掸、复写纸、会议室装窗帘、全镇教研活动培训、购买米油年终慰问离退休同志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079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2.2014年4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教管办维修电线、餐费、购买羽毛球赛纪念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591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3.2014年5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幸福树、教研活动购买洗发精洗衣液、老干部支部活动费、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562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4.2014年6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或虚增2014年春节代课教师代课金、会议用矿泉水、镇学科竞赛购买洗发精、教研活动工作餐费、电脑耗材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573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5.2014年8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小学镇教研活动用餐、购买镇好课评比纪念品、购买培训会议用绿茶、初中毕业班工作用餐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0102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6.2014年9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活动奖品购饮水器、购买教师节座谈会纪念品、优秀教师纪念品、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675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7.2014年10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骨干教师示范课活动纪念品、慰问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498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8.2014年11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绿化整治和购买冬青树、镇教研活动用餐餐费、购买内审人员年会评比纪念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 4242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29.2014年12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笔记本、运动服装、电热水壶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0505元,由二人占为己有,其中通过虚列购买比赛服套取的4275元用于二人购买冲锋衣各一套。
30.2015年1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中小学管理评价》《最新学校管理内部制度及成功教育活动指导全书》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997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31.2015年3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饮水机、青年教师评比活动纪念品、A3纸、年终慰问困难学生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711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32.2015年4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班主任评比奖品、乒乓球工会活动镇选拔赛奖品、档案盒、档案袋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582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33.2015年5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印刷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合同、购买初中好课评比纪念品、体育运动会购买遮阳帽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3950元。
34.2015年6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电热水壶、**幼儿园创建省优质幼儿园教师纪念品、复印机鼓、显示器支出、消防器材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5845元。
35.2015年7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增代课教师代课工资支出,套取公款6000元。
36.2015年9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办公室用时钟、计算器、报架、毛毯、小学班主任基本功比赛纪念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5290元。
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二人共计套取公款41085元用于支付陈某甲夫妇、郁江海夫妇去西藏旅游的相关费用。
37.2015年10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教管办搬迁至幼儿园做防盗窗、购买退教协艺术节纪念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6655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38.2015年11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教管办围墙做宣传图、成教中心搬办公室整理费、教管办搬办公室整理费支出、购买**镇优秀班会课比赛评委纪念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372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39.2015年12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办公用笺、教管办厨房间改造维修费、教研室由原幼儿园仓库改装水电安装和材料人工、**小学教研活动用餐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162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0.2016年1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镇小学硬笔书法比赛购买钢笔、购买词典、餐费、体育教师服装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0249.9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1.2016年3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水果看望生病教师、购买油、米慰问老教师、购买电热水壶、年终慰问贫困生、教研活动用餐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601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2.2016年4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制作退休教师协会、关工委制度牌、举办**镇第二届中小学班主任基本功大赛购买奖品、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5442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3.2016年5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拆除原税务局车棚、购买小学班主任基本功比赛纪念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3795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4.2016年6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电热水壶、“两学一做”学习用书、乒乓球赛服装、**镇高效课堂研讨活动奖品、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14204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5.2016年9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两学一做”读书奖励笔记本、保温瓶、档案袋、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653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6.2016年11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U盘、自动号码机、耳麦、水壶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92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7.2016年12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灯具、档案袋、排球赛纪念品茶杯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70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8.2017年1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购买电热器、办公桌手写垫、体育教师服装费、报刊征订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6865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49.2017年3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16K纸、硒鼓、更换马桶、贫困学生春节慰问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415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50.2017年4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中国教育年鉴》、南通青年教师选拔赛参赛评委纪念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10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51.2017年5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优课评比活动纪念品、运动会用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59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52.2017年6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幸福树、铁树、乒乓球拍、制度牌、计算器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27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53.2017年11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办公用纸、裁纸刀、工作餐、重阳节慰问生病老同志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6125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54.2017年12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报刊费、购买十九大学习笔记本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6460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55.2018年3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笔记本、三八节纪念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124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56.2018年4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购买《最新基层党课十二讲》、老教师艺术节纪念品、羽毛球赛纪念品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336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57.2018年10月,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合谋通过虚列庆祝教师节全镇教师演讲比赛、餐费等支出,共计套取公款2897.6元,由二人占为己有。
被告人郁江海在被启东市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尚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郁江海与陈某甲的双方家属已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监察委员会调取的被告人郁江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干部履历表、**镇教管办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陈某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郁江海及另案处理共同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二、挪用公款
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郁江海利用担任启东市**镇教管办会计,负责结报、保管该镇中小学公用经费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1262096.12元,用于个人去银行存款、购买理财产品等营利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3月22日,被告人郁江海挪用其保管的**镇中小学公用经费161082元,用于办理个人工商银行“七天通知存款”存单,并于2011年4月11日将该存单销户,本金用于支付该镇中小学相关费用,所得利息133.34元由其占为己有。
2.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郁江海挪用其保管的**镇中小学公用经费251931.4元及教管办备用金15865.89元,共计267797.29元,用于办理个人工商银行“一天通知存款”存单,并于2011年7月1日将该存单销户,所得本息合计267825.56元,被告人郁江海将其中10万元用于支付该镇中小学相关费用,其余167825.56元再次用于办理个人工商银行“一天通知存款”存单,2011年7月2日将该存单销户,本金用于支付该镇中小学相关费用及归还教管办,所得利息32.7元由其占为己有。
3.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郁江海挪用其保管的**镇中小学公用经费267800.11元及教管办备用金31947.04元,共计299747.15元,用于办理个人工商银行“七天通知存款”存单,并于2011年10月8日将该存单销户,本金用于支付该镇中小学相关费用及归还教管办,所得利息111.66元由其占为己有。
4.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郁江海挪用其保管的**镇中小学公用经费75872.92元,用于办理个人工商银行“七天通知存款”存单,并于2012年4月5日将该存单销户,本金用于支付该镇中小学相关费用,所得利息25.12元由其占为己有。
5.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郁江海挪用其保管的**镇中小学公用经费229252.3元,用于办理个人工商银行“一天通知存款”存单,并于2013年7月1日将该存单销户,本金用于支付该镇中小学相关费用,所得利息20.38元由其占为己有。
6.2012年2月,启东市**玩具有限公司张某乙因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向**镇教管办主任陈某甲借款。后陈某甲与被告人郁江海二人经商量,由被告人郁江海于2012年2月20日以暂取备用金的名义办理领款手续,从**镇财政所文教存款账户领取现金100000元。当日,被告人郁江海将该款连同其保管的**镇教管办备用金50000元存入张某乙名下建设银行账户。事后,张正宇将上述150000元归还,被告人郁江海用于支付该镇中小学相关费用。
7.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郁江海以预付代课金等名义从**镇财政所文教存款账户领取80000元后,存入其本人建设银行账户(尾号9006),该卡当日余额80534.75元。7月26日,被告人郁江海将其妻子沈某某名下到期银行存单本息合计21120.79元存入上述账户,该账户当日余额101655.54元。为获取理财派息,被告人郁江海于2012年8月15日、8月24日,分两次各取款50000元存入其新开户的南京银行个人账户(尾号3799),2012年8月22日、8月29日,分两次购买个人南京银行“珠1202(25)182天5”和“珠1202(26)364天5”理财产品各50000元。综上,被告人郁江海个人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挪用公款共计78344.46元。期间,被告人郁江海用其自有资金支付了该镇中小学相关费用。2013年2月20日、8月28日上述理财产品到期后均返回被告人郁江海南京银行账户。理财所得收益由被告人郁江海占为己有。
被告人郁江海在被启东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监察委员会调取的**镇教管办记账凭证及附件、中国工商银行通知存款存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郁江海及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江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江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启东市**镇教管办会计的职务之便,虚报冒领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另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江海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第6节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郁江海在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第6节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郁江海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期间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郁江海归案后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江海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郁江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海军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郁江海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243990.7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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