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姜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郁轩涉嫌聚众斗殴罪罪,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将案件重报至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晚9时许,被告人郁轩、姜某乙(另案处理)纠集高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到钦工镇新潮网吧欲找李某某(另案处理)滋事。在网吧里姜某乙遇到曾打过架的陈某乙(另案处理)并发生争执,高某某令陈某乙出网吧打架,陈某乙遂电话纠集被告人陈某甲,此时姜某乙等人已离开网吧。陈某甲电话纠集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纠集被告人姜某甲、徐某甲(另案处理)、钟某某(另案处理),钟某某驾驶车辆载陈某甲、孙某某、姜某甲、徐某甲至钦工镇,在车上陈某甲告知陈某乙在网吧要打架的情况,后因未找到网吧,陈某乙电话告知陈某甲,其在钦工中学北门等待。
姜某乙等人离开网吧后,李某某到网吧听赵某某、颜某某、陈某乙、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说姜某乙等人要打他,便协商打架并电话约人员。颜某某纠集徐某乙(另案处理),徐某乙纠集葛某某(另案处理),葛某某携带一根橡皮棍、徐某乙携带两根钢管一起到网吧后,葛某某手持钢管、李某某手持橡皮棍、徐某乙手持钢管前往钦工中学北门,途中徐某乙将钢管交给董某某藏匿,路上李某某邀约姜某乙等人至中学北门,后双方在钦工中学北门相遇:孙某某先动手打郁轩一个巴掌,瞬时爆发群殴,颜某某蹬了姜某乙一脚,姜某乙用砍刀向对方人群砍打,将陈某乙、颜某某等人砍伤,李某某持棍追打姜某乙,陈某乙从董某某手中夺棍追打姜某乙,葛某某持铁棍追打对方人员,姜某甲将郁轩按在地上与孙某某、葛某某、陈某乙一起对郁轩实施殴打,郁轩用匕首将孙某某腿部划伤,事后斗殴双方离开现场。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乙、孙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颜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郁轩、陈某甲、孙某某、姜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郁轩、陈某甲、孙某某、姜某甲及同案犯姜某乙、陈某乙等人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6.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郁轩、陈某甲、孙某某、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轩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斗殴,被告人姜某甲明知他人聚众斗殴仍然积极参与,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郁轩与同案犯姜某乙等人共同实施持械聚众斗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郁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姜某甲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陈某甲、姜某甲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郁轩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郁轩、陈某甲、姜某甲均系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郁轩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姜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邢婷
附:
1.被告人郁轩现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姜某甲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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