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郄志刚,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路**号,系河北**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2005年10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经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10日出具石检诉指辖批[2019]90号《关于郄志刚涉嫌骗取贷款、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以及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10日出具的石检诉指辖批[2019]91号《关于郄志刚涉嫌骗取贷款、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案指定管辖的通知》,由平山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18日以被告单位河北**有限公司、被告人郄志刚涉嫌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收到卷宗17册。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10日,平山县**有限公司、平山县**房地产代理公司、平山县**局签订《项目转让协议》,将西柏坡****建设项目转让给平山县**房地产代理公司。2012年12月30日,平山县**房地产代理公司、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平山县**房地产代理公司将取得的西柏坡****建设项目转让给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有限公司(郄志刚为平山县**房地产代理公司、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北**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郄志刚以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河北**有限公司名义开发建设西柏坡****建设项目,期间郄志刚指使工作人员以河北**有限公司名义,多次采取伪造假合同、单据或提供已出售商铺或政府廉租房为抵押物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2014年5月,郄志刚与河北**集团签定转让协议,将河北**公司及其债权债务转让给河北**集团,2016年11月2日《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2016年11月29日《备案通知书》显示投资人变更为孙某某、监事张某某,经理孙某某,但至起诉前均查找不到相关公司和人员。2014年9月19日,郄志刚外逃出境,所欠多笔贷款无力偿还也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金融机构巨大损失。2018年7月3日,郄志刚回国到平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7月19日,河北**有限公司使用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号******号(平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判决撤销),且于2011年至2013年将该房产大部分已出售。2013年12月,郄志刚为获取银行贷款,与王某某商议以自己的河北**有限公司四区一层(包括已售出)的2871.62平方米的房产(房权证号:******号)抵押担保,让王某某以自己的饲料厂购买原材料为由申请银行贷款。郄志刚安排他人伪造了虚假的原料购销合同、收款收据、饲料出库单等手续,向平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950万元,期限两年。2013年12月31日,平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950万元贷款发放至王某某的贷款账户62102100314********,后郄志刚安排人员将其中900万元陆续支取,850万元用于偿还自己公司债务,50万元用于自己公司经营。王某某支取50万元用于自己饲料厂经营。贷款后至今,郄志刚主动偿还或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共归还贷款本金420827.22元,利息1347790.74元,剩余贷款9079172.78元及利息无法偿还。
2、2013年12月,郄志刚为偿还债务,以自己实际控制的河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郄志刚妻子李某某)向平山县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郄志刚安排他人虚构广告塔制作的虚假用途,伪造广告塔制作安装协议、广告塔用料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等虚假手续,以政府早已规划为廉租房,并已付部分补贴资金的河北**有限公司名下的5号楼3层(房权证号******号)1830.8平方米、8号楼3层(房权证号******号)1650.3平方米的房产抵押担保,向平山县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800万元,期限两年。2013年12月31日,平山县信用合作联社将800万元贷款发放至河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贷款账号1490201100********, 2014年1月2日郄志刚将此款转取偿还了债务。贷款后至今,郄志刚累计还息1028800.03元,本金800万元无法偿还。2016年6月20日,平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冀0131执105号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止执行。
3、2014年9月,郄志刚为获取银行贷款,虚构酒店装修及家具购买的虚假用途,伪造了酒店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家具及电器买卖合同、多份商铺租赁合同等虚假手续,并用自己非法侵占的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权证号******号)二期一区一层、四层、四区四层的房产抵押担保,于2014年7月11日向平山县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800万元,期限一年。2014年9月3日,平山县信用合作联社将800万元贷款发放至郄志刚的贷款账户1490201100********,后郄志刚陆续将款支取用于自己公司经营。
4、2014年6月,郄志刚为偿还债务,虚构经营周转的虚假用途,伪造了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银行卡明细对账单、商铺租赁合同、家具及电器买卖合同、配电箱购销合同等虚假手续,并以政府早已规划为廉租房并已支付部分补贴款的河北**有限公司名下的7号楼3层(房权证号******号)2127.31平方米的房产抵押担保,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2014年6月24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将500万贷款发放至委托支付账户石家庄**有限公司(账号1016********)。后郄志刚安排他人将其中400万元偿还了债务,100万元支付工程款。贷款到期后,郄志刚本息未还。2016年4月10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8月20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止执行。
5、郄志刚利用其担任平山县**房地产代理公司、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三个公司的便利条件,2011年3月5日伪造了自己的平山县**锅炉厂、平山县**锅炉厂、平山县**加油站与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拆迁置换协议,骗取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期一区、二期四区四层房产,办理了房屋使用权证,房权证号******、******、******、******。经石家庄仁德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平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实测评估,郄志刚占为己有的房产面积为6259.41平方米,价值181133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郄志刚为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以河北**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公司单位工作人员,采取虚构贷款用途、伪造合同或单据或者提供已出售商铺或政府廉租房为抵押物等手段,多次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郄志刚利用河北**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虚构产权与河北**公司签订拆迁置换协议,将河北**房产占为己有,并办理了房屋使用权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幸
附:
1.被告人郄志刚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7卷
3.郄志刚讯问录像;
4.散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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