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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郄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郄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村西区252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21时20分许,郄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轿车,被徐水区**路与**大街交叉口设卡执勤的交警查扣,经检测,送检的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4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江宁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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