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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3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号**栋**单元**号,职业:务工,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0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7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郄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裕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谈固南大街右转时,与同向同车道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尾随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认定:郄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郄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227.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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