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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郄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涞水县,住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郄某某在津保路白沟老桥北侧因堵车与李同军发生口角,后郄某某和李某某双方互相殴打,郄某某用拳头打击李某某耳部,致使李某某耳部裂伤,经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室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证言;受害人李某某陈述、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郄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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