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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郅某某非法经营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郅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郅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郅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李某某、乔某某、赵某某、牟某某等11人处购进各类品牌香烟(包括:兰州硬珍品、黄金叶)580条,并销售兰州硬珍品、黄金叶等各类品牌香烟牟取利益,涉案经营额达87193元,获利3195元。被告人郅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郅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兰州硬珍品香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郅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生孝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郅某某因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叁张。

3.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伍份,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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