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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郇某某、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郇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7********,汉族,文盲,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1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郇某某、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郇某某等人在兰陵县兰陵镇横山二村,推倒李某甲承包土地的围栏,砍伐李某甲种植的树木。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73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李某乙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顾某某、郇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郇某某、顾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郇某某、顾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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