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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郇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郇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8********,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1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郇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广场各专卖店内,多次窃取衣物,价值共计7974.2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郇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路**广场**楼**专卖店内,窃取阿迪达斯牌黑色男士外套等衣物一宗,价值共计3374.7元。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郇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路**广场**楼**专卖店内,窃取耐克牌黑色男式长裤等衣物一宗,价值共计1751.75元。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郇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路**广场**楼**专卖店内,窃取以纯牌米黄色女式羽绒服等衣物一宗,价值共计1749.75元。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郇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路**广场**楼**专卖店内,窃取彪马牌灰色男式外套一件,价值599元。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郇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路**广场**楼**专卖店内,窃取Kappa牌粉红色女式羽绒服一件,价值499元。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郇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郇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理明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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