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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郇某甲、郇某乙等人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郇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住景泰县**镇**路**区。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3年4月8日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4月16日被景泰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0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夏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郇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住景泰县**镇**路**小区**单元**室。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1年12月25日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2日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0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号,住景泰县**镇**家属院**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6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0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8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镇**号,住白银区**小区。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和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于2016年6月5日被景泰县公安局罚款7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0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乡**村**组**号,住景泰县**镇**路**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12月2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0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路**号**栋**室, 住景泰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2日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0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3月2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犯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因发现漏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从河南省信阳监狱押回,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室,住址同上。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7月1日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30日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镇**街**号,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2日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0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乡**村**组**号**室,住址同上。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赌博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因发现漏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景泰县公安局从甘肃省白银监狱押回,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乡**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3月2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6月13日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住景泰县**镇**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丁,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0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住址同上。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聚众赌博于2018年9月11日被永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戊,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盗窃于2010年1月26日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3月16日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月13日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8月12日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于2016年3月27日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12日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1月13日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街**号**栋**单元**室,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18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路**号**栋**单元**室,住址同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己,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乡**村**组**号,住址同上。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加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1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加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30000元。因发现漏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景泰县公安局从甘肃省白银监狱押回,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3月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1月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庚,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因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湖南**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5日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0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0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区**乡**村**社,住甘州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景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戊,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路**号**单元**室,住址同上。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4月27日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郇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郇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卢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张某丙、曾某某、王某丙、王某乙、陈某甲、张某戊、魏某某、张某庚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被告人张某丁、王某丁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薛某某涉嫌窝藏罪,被告人王某戊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孙某甲、张某己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将被告人孙某甲、张某己涉嫌寻衅滋事一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25日、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等人恶势力集团犯罪事实

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组织成员多达13人,犯罪事实11起;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组织、策划、纠集、指挥违法犯罪活动,是首要分子,被告人卢某甲、周某甲、王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张某丙、蔡某某、王某乙、曾某某等11人积极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共同犯罪成员,在景泰、兰州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该集团共实施敲诈勒索4起,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2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7年1月14日至17日,王某己以其福特野马轿车、奥迪Q7越野车、奥迪A6轿车质押给被告人郇某乙,先后从郇某乙及郇某乙姑父刘某甲处借款63.5万元。2017年1月19日,王某己将一辆价值32.69万元的别克GL8商务车质押给郇某乙,从刘某甲及被告人李某甲处借款94.69万元。2017年2月5日、11日、13日,王某己分三次从郇某乙处共计借款30万元。上述借款均约定月息为5%。王某己从刘某甲、郇某乙及李某甲处累计借款总额188.19万元。  

2017年3月16日晚,王某己从上海订购的10辆科鲁兹轿车运至兰州,被告人郇某乙得知消息后,纠集被告人周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等人赶到兰州市北龙口高速路出口处,并将信息汇报给被告人郇某甲。郇某甲赶到北龙口后,向板车司机孙某乙支付运费2.3万元。在郇某乙安排下,周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明知郇某乙为索要债务强行扣押车辆,仍积极参与将10辆科鲁兹车开至高速路口附近,停放在郇某甲提前联系的停车场内。郇某乙为了将扣押车辆合法化,连夜将王某己拉至景泰县易居房介公司内,以给刘某甲有个交代为由,逼迫王某己签订10辆科鲁兹轿车的抵押协议,王某己为尽快拿到车变卖后还款,迫于无奈签订抵押协议。郇某乙为尽快收回借款,于2017年3月17日安排张某甲等人将10辆科鲁兹车开至景泰县王某己经营的**车行内,郇某乙以每天2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张某戊在车行守车,张某戊明知科鲁兹轿车及**车行属王某己所有,仍积极参与,听从郇某乙安排,在王某己车行内吃住、看守车辆,监视王某己卖车。约一周后,郇某甲、郇某乙看卖车无果,安排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等人将10辆科鲁兹轿车开至景泰县芦阳镇王某甲家羊场内停放,王某甲在明知10辆科鲁兹为郇某甲、郇某乙强行扣押车辆,仍积极参与并提供停车场地帮助看管车辆,防止王某己将车开走。2017年4月11日郇某乙通过包某某介绍兰州**二手车行老板齐某某,齐某某到景泰看车后与郇某乙达成收购10辆科鲁兹轿车协议,由郇某乙将车送至兰州后收购。次日郇某乙纠集王某甲、张某戊等人将10辆科鲁兹车开往兰州**一停车场,2辆车途中发生追尾事故齐某某不予收购。因买卖车辆必须由车主签字,齐某某在郇某乙保证王某己会同意的情况下将20万元车款通过手机银行转入郇某乙账户。4月13日2时许,齐某某、李某丙、包某某与郇某乙到七里河区**二手车行内,郇某甲将王某己带至该车行,迫使王某己签订卖车协议。郇某乙以62万元将8辆科鲁兹车卖给齐某某,卖车尾款38万元转入郇某乙账户,剩余4万元被包某某拿走,2辆损坏科鲁兹轿车被郇某乙开回景泰后分别以6.8万元、7万元卖给陈某乙、孔某某。被质押的奥迪Q7越野车价值45.6818万元;10辆科鲁兹轿车价值87.9万元;别克GL8商务车价值32.69万元;质押的福特野马车被按揭公司扣走后,郇某甲从中获利5万元。郇某甲、郇某乙获得车辆价值及现金共171.2718万元。

以上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周某甲、王某甲、张某甲、李某甲、张某戊构成寻衅滋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银行交易明细、科鲁兹轿车合格证、发票照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孙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己陈述;4.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等人供述与辩解;5.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结论书;6.辨认笔录。

(二)2017年5月,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周某甲在兰州市长江大酒店找见王某己,带至兰州市**酒店找到王某己生意合伙人孙某丙,以将王某己扭送公安机关、让孙某丙和黄某某出不了兰州等言语威胁,索要王某己与杜某甲、孙某丙、黄某某合伙从上海订购的奔驰E260轿车。王某己因负案在身惧怕被送至公安机关,被逼无奈从杜某甲司机处拿到车钥匙,将价值59.9万元的奔驰E260轿车交给郇某乙等人。2018年1月2日,郇某乙私自将奔驰E260以35万元卖给**二手车行齐某某。郇某甲、郇某乙强行扣走的奔驰E260车,除去王某己所欠郇某乙的本金及国家法定利息,郇某甲、郇某乙敲诈勒索王某己24.2478万元。

以上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奔驰E260车辆进口机动车检验单、增值税发票等书证;2.证人齐某某、孙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己陈述;4.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等人供述与辩解。

(三)2017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周某甲在兰州市城关区南山路找见王某己,逼迫让王某己联系孙某丙、黄某某索要奔驰E260车手续,王某己被迫带领郇某甲、郇某乙、周某甲寻找孙某丙、黄某某未果,郇某甲、郇某乙、周某甲强行让王某己将他们带至兰州市雁滩**小区自己的住所。进屋后,郇某乙发现韩某某在屋内,以找王某己时韩某某未说实话为借口,将韩某某拳打脚踢,并用茶几上的烧水壶击打韩某某头部,致韩某某头部受伤。王某己前妻郑某某多次要求郇某甲、郇某乙、周某甲离开,郇某甲、郇某乙、周某甲拒不离开,郇某乙两次跑到厨房拿起菜刀、炒锅准备殴打郑某某,被王某己、郇某甲、周某甲劝阻。王某己为防止郑某某被殴打,将郑某某拉至卧室内将门反锁后,向郇某甲、郇某乙、周某甲下跪,请求不要打人,并承诺尽快还钱,郇某甲向韩某某微信支付1000元让其处理头部伤情。郇某甲、郇某乙、周某甲进入王某己住所拒不离开,时间长达四个多小时,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己陈述;4.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等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四)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周某甲、蔡某某、王某丁驾驶一辆宝马X5越野车在兰州市城关区**家园门口守候王某己。王某己乘坐韩某某的福特轿车至该小区门口,郇某乙、周某甲追至王某己处将其控制。郇某乙将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架在王某己脖子上,强行将王某己往宝马车上拉,王某己害怕被带走殴打、关押,将福特轿车车门抓住,郇某乙将王某己抓车门的手踢了几脚,威胁要将王某己扭送至公安机关,王某己因惧怕将车门放开。郇某甲、郇某乙、周某甲、蔡某某、王某丁将王某己强行拉至兰州市永昌路胡某某的租房内索要债务,轮番看守,防止其逃跑,时间长达四日。

在拘禁王某己期间,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等人逼迫王某己向合伙人杜某甲索要从上海订购的奥迪TT车。10月12日,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与蔡某某、王某丁强行将王某己带至兰州市**家园杜某甲的住所,以将王某己扭送公安机关,不给车就不放人、让杜某甲遭受经济损失等言语威胁,索要奥迪TT车,杜某甲和王某己迫于无奈将奥迪车钥匙交给郇某甲。郇某甲、蔡某某、王某丁带王某己到雁滩车管所附近停车场内将价值38.4万元的奥迪TT车开走并占为己有。2018年11月30日郇某乙私自以30万元将奥迪TT车与汇信名车白银路店价值55万元的保时捷帕纳美拉车进行置换,补差价25万元。郇某甲、郇某乙敲诈勒索38.4万元。

以上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周某甲、蔡某某、王某丁构成非法拘禁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奥迪TT销售发票、货物进口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孙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己陈述;4.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等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五)王某己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30万元,打了35.5万元的借条。2017年4月19日,李某甲持此条据,将王某己及其前妻郑某某起诉至景泰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偿还35.5万元本金及利息。2017年5月22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以(2017)甘042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己偿还李某甲本金35.5万元,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2017年下半年开始,郇某乙为替李某甲索要债务、霸占房产,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多次到王某己家采用谩骂、砸门的方式索要债务。2017年9月16日23时许,郇某乙、李某甲、王某甲到王某己位于景泰县**镇**路的家中,以住进王某己家相威胁,并用脏话辱骂王某己母亲尚某某,逼迫王某己家人搬出房子,尚某某因恐慌昏倒在地。经王某己家人报警,景泰县公安局民警告知李某甲经济纠纷应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郇某乙、李某甲、王某甲才离开。

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蔡某某等人将王某己控制在兰州期间,逼迫王某己、郑某某在李某甲事先准备好的以楼房抵债协议上签字。

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张某丁在兰州市西固区二热十字向王某己索要债务。王某己称已扣走的车辆足以顶债,引起郇某甲的不满。郇某甲、郇某乙、张某丁强行将王某己拉至兰州市雁滩**小区进行关押。王某己将自己被关押一事电话告知其朋友谢某某,谢某某报警,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靖远路派出所民警出警,王某己未敢承认被关押的事实。郇某甲为安全起见,安排郇某乙、张某丁又将王某己拉至兰州西站**小区进行关押,以将王某己带至北京让东北人看守等言语威胁,索要王某己位于景泰县的房产,逼迫王某己向家人打电话,并安排李某甲给王某己父母3000元租房费,迫使王某己父母从家中搬出后,于2018年2月1日才将王某己拉至雁滩附近放走,郇某甲、郇某乙、张某丁限制王某己人身自由长达十一日。

2018年3月19日0时许,李某甲再次到瑞丰小区王某己家滋扰闹事,景泰县公安局民警出警,李某甲才离开。

以上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丁构成非法拘禁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笔记本一本、银行卡12张、OPPO黑色手机一部等物证;2.手机截图照片、现场照片、民事起诉状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王某己陈述;5.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等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提取等笔录。

(六)2015年10月,王某庚通过被告人张某己介绍,向被告人孙某甲借款50万元(曹某某35万元,孙某甲15万元),以王某庚哥哥王某辛位于景泰县**镇**街**房(王某辛父母居住)抵押,王某辛、王某庚与孙某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孙某甲给王某辛打款50万元,约定月息5%。

2016年6月27日王某庚给孙某甲偿还8万元,孙某甲收到钱后未出具收条。王某庚分别于2016年7月24日、7月26日、8月15日、8月17日、10月14日、2017年1月17日向张某己及张某己安排取钱的张某辛、张某壬还款共计8万元。孙某甲收到钱后不出具收条,拒不承认收到钱的事实,因此王某庚、王某辛未继续向孙某甲还款。被告人孙某甲、曹某某为得到王某辛的平房,先后安排郇某甲、张某己多次到王某庚家、王某辛父母家及其单位(甘肃省**局)滋扰、纠缠、闹事,逼要王某辛的平房。

2015年10月底,孙某甲到王某辛被抵押的平房内,哄骗王某辛父母在房屋买卖协议上补充签字。2016年年初,孙某甲、张某己到王某辛的平房内辱骂、威胁王某庚及其父母搬出房子,并扬言要将房屋推倒。王某癸报警,孙某甲用拳头砸桌子,威胁不准报警。王某癸和张某癸因害怕,未敢报警。张某癸受到惊吓,精神恍惚,走路摔倒致右手手腕骨折。2017年一天下午,孙某甲发现王某庚丈夫王某子后电话告知曹某某,曹某某安排郇某甲、郇某乙、孙某甲尾随王某子到其家中,采取辱骂、威胁的手段,要挟王某庚、王某子还钱,叫拖车强行拖王某子驾驶的丰田霸道车,因该车不属王某子所有未得逞。2017年6月份开始,郇某甲以孙某甲将债权给其转让为由,多次到王某辛单位索要债务。7月5日王某辛向郇某甲提供的郇某乙账户还款10万元。7月26日,郇某甲将王某辛电话约至兰州市城关区一茶楼内,以言语威胁等方式,逼迫王某辛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后持此协议进行民事诉讼。

以上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孙某甲、曹某某、张某己构成寻衅滋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王某辛还款情况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癸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庚、王某辛的陈述;4.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等人供述与辩解;5.搜查、辨认、勘验笔录。

(七)2011年12月,被害人祁某甲和被告人郇某甲合伙成立“点子公司”组织赌博,同年12月23日郇某甲在赌场上输了钱,认为是祁某甲使用了假骰子。次日下午,郇某甲电话告知祁某甲,让其准备4万元送至景泰县一条山镇人民文化广场**酒吧,赔偿其损失。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纠集被告人卢某甲、张某甲、曾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等人至**酒吧,郇某甲、郇某乙、卢某甲在一个包厢,张某甲、曾某某、王某丙、李某乙等人携带刀具在另一包厢,商定若祁某甲不赔钱就用准备好的刀具对其殴打。祁某甲到酒吧后被郇某甲、卢某甲辱骂、威胁,因惧怕遂让沈某某将准备好的4万元现金送至酒吧交给郇某甲,郇某甲交给张某甲保管。

以上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卢某甲、张某甲、李某乙、王某丙、曾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祁某甲陈述;4.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等人供述与辩解。

(八)2013年,周某乙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款4万元,找到被告人郇某甲借钱,郇某甲提出用周某乙的歌诗图轿车和自己的水泥罐车进行置换,双方签订置换协议,周某乙从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处借款4万元。2013年6月,因郇某甲未按时支付歌诗图轿车按揭款,该车被按揭公司扣押,郇某甲向按揭公司支付违约金、评估费2.6万元。郇某甲、郇某乙带人到周某乙妻子吕某某经营的文具店里索要7万元,称4万元为欠款,3万元为补偿向按揭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及评估费。因周某乙无力偿还,郇某甲、郇某乙遂介绍周某乙以月息5分钱从被告人卢某甲处借款10万元,卢某甲提前扣除六个月利息3万元,剩余7万元当场被郇某甲、郇某乙拿走。郇某甲、郇某乙通过辱骂、言语威胁等方式,敲诈勒索周某乙3万元。

2013年12月3日,郇某甲、郇某乙以替卢某甲要钱为由,带人到周某乙妻子吕某某经营的文具店内,通过辱骂等手段,逼迫周某乙还款5000元。2014年1月,被告人卢某甲、陈某甲以商量还钱为由,开车将周某乙拉至景泰县环城路良种猪场附近,卢某甲在周某乙脸上扇了十几巴掌,并以将周某乙挖坑活埋等言语威胁,逼迫周某乙还钱,周某乙惧怕承诺按时还款,经卢某甲、陈某甲同意后才离开。周某乙因还不上利息被迫和妻子吕某某在景泰县一条山镇八十户卢某乙家躲藏十余天。卢某甲找不见周某乙,到景泰县草窝滩镇**村周某乙家中用红漆在大门及院墙喷涂“还钱”字样。2014年1月底,周某乙及妻子在一条山镇一饭馆吃饭时被卢某甲发现,卢某甲将两人带到吕某某经营的文具店内,与郇某乙安排被告人张某丙、王某乙、张某乙、李某乙在店内24小时轮流守候,防止周某乙逃跑。十余天后周某乙从后窗户翻出逃至武威。郇某甲、郇某乙、卢某甲找不见周某乙,多次派人到吕某某店里骚扰,致使该店铺无法正常营业,吕某某被迫将文具店关停并搬迁至黄河路。两个月后,周某乙从武威返回,以9万元价格从王某丑处购买玉米联合收获机一台。周某乙在景泰县**村收玉米时,被卢某甲、郇某乙、李某乙将收获机挡住,把周某乙从收获机上拽下殴打。卢某甲、郇某乙欲强行开走收获机,经村民劝阻,卢某甲同意周某乙继续收割玉米,但挣来的钱必须由卢某甲收取。周某乙因无法用收获机挣钱,被迫再次离家。2014年10月1日,郇某乙领人到**村周某乙家中,逼迫周某乙父亲将卖枸杞所得2万元偿还债务。同年10月31日,周某乙向郇某乙银行账户还款1000元。2014年11月,郇某乙带人到**村周某乙家中,将周某乙父母、妻子堵在屋内,安排人将收获机开走。2019年8月21日,经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收获机价值15.8795万元。

以上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卢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张某丙、王某乙、陈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情况说明、借条、物品交换协议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卢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陈述;4.被告人郇某甲、卢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5.玉米联合收获机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2个人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郇某甲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犯罪事实

2014年9月,甘肃**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某因承包天水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紧张,向杜某乙借款。被告人郇某甲从杜某乙处得知后欲加入该项目,遂将自己价值104万元的六辆车在景泰张某子处抵押贷款55万元,其中45万元通过杜某乙借款给聂某某。借款后,聂某某工程一直没有开工。2014年年底,郇某甲让杜某乙带其到聂某某位于兰州的办公室,郇某甲称其借给聂某某的钱是抵押自己车辆所借,由于聂某某未及时还款导致车辆被卖,造成巨大损失要聂某某承担。聂某某称当时是向杜某乙借款,郇某甲抵押车辆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赔偿,双方发生争吵。郇某甲离开后多次打电话威胁聂某某,要把聂某某从兰州带至白银,并骚扰聂某某在兰州上大学的女儿,以此要挟聂某某还款。聂某某因害怕,于2014年12月、2015年4月给郇某甲分别还款10万元,共计20万元。2015年9月,郇某甲到广西向聂某某索要损失,并扬言要到聂某某在广西的**工程工地上闹事,败坏聂某某名声,让聂某某无法顺利承揽工程和施工。聂某某害怕郇某甲在工地闹事,在郇某甲威胁下,被迫给郇某甲出具100万元欠条一张。此后郇某甲多次通过电话对聂某某进行辱骂、威胁。聂某某因惧怕郇某甲,从2015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30日,陆续给郇某甲还款67万元,通过杜某乙给郇某甲还款7万元,聂某某儿子给郇某甲还款5000元,聂某某给郇某甲还款共计94.5万元。除去本金及国家法定利息,被告人郇某甲敲诈勒索金额为35.6551万元。

2018年1月,郇某甲以聂某某向其出具100万欠条,隐瞒聂某某实际还款数额,只还款40万元的虚假事实,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聂某某偿还欠款。2018年9月5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聂某某偿还郇某甲6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诉讼费用的判决,并强制执行5.824687万元。被告人郇某甲诈骗既遂5.824687万元,诈骗未遂54.1753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手机转账记录、欠条等书证;2.证人杜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聂某某陈述;4.被告人郇某甲供述与辩解;5.关于奥龙自卸车等涉案车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二)被告人周某甲实施的诈骗犯罪事实

2012年1月9日,被告人周某甲与刘某丙(另案处理)、闫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到景泰县**镇**村杜某丙家中,周某甲用其事先准备好的一本假房产证向杜某丙作抵押,由闫某某署假名字作为担保人,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4月9日,取得杜某丙信任后,以借为名骗取杜某丙6万元。事成后周某甲、刘某丙将骗得的6万元全部挥霍。还款到期后,被告人周某甲未还款,杜某丙多次向周某甲催要借款,周某甲直到2013年6月份向杜某丙还款2万元,后周某甲失去联系。案发后,周某甲主动向杜某丙还款2万元,尚有2万元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房产证1本; 2.借条、景泰县房地产管理所便函等书证; 3.证人王某寅证言;4.被害人杜某丙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供述与辩解;6.同案人刘某丙、闫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被告人卢某甲敲诈勒索、被告人曾某某、王某丙、魏某某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06年4月19日,景泰县人民政府将**镇220亩土地划拨给付某某进行开发,土地用途为农用地,付某某将土地平整后自己耕种。2012年5月,被告人卢某甲找到清河村村民祁某乙、常某甲、常某乙等人,以替村民索要土地为借口,通过签订虚假土地转包协议书及证明,威胁付某某索要土地补偿款。付某某在**镇**村种植玉米时,卢某甲以付某某耕种的土地属于自己为由,同被告人王某丙、曾某某、魏某某雇佣民工在付某某种植的玉米地里强行种植油葵,付某某为铲除油葵花费2万余元。2012年5月,卢某甲、王某丙、曾某某、魏某某又到付某某经营的羊场内以用板斧将付某某剁死等言语威胁。付某某报案后,卢某甲被口头传唤至红水派出所接受询问。魏某某、曾某某、王某丙在外等候,当付某某从派出所离开时,卢某甲让曾某某、王某丙阻挡,曾某某使用洋镐把砸向付某某乘坐的车辆,付某某发现被人追赶,躲至自家羊场内。被损坏吉利远景轿车(车牌号:甘D*****)维修费用共计1424元。

2012年6月10日,卢某甲、曾某某、王某丙、魏某某持洋镐把到付某某耕种的玉米地里,采用威胁手段将付某某雇佣干活的民工赶跑,致使付某某不能耕种。付某某迫于无奈,于同年6月15日,向卢某甲支付40万元现金作为土地补偿款,卢某甲退还2000元作为砸坏付某某车的维修费。6月23日,经卢某某从中协调,卢某甲将14万元退还给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特征及说明等书证;2.证人乔某某、李某丁等人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陈述;4.被告人卢某甲、曾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

(四)被告人卢某甲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3 年11月,唐某某在被告人卢某甲组织的赌场上赌博时从卢某甲处借款3万元,实际拿到2.7万元,卢某甲找唐某某要钱未果,遂找到王某卯,以唐某某是王某卯带到赌场为由,逼迫王某卯替唐某某偿还赌资。王某卯因害怕被卢某甲殴打,被迫给卢某甲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唐某某证言;2.被害人王某卯陈述; 3.被告人卢某甲供述与辩解。

(五)被告人卢某甲、郇某乙、张某庚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4年6月4日晚,唐某某与董某某在红水路时被被告人张某庚碰见,张某庚知道唐某某欠被告人卢某甲赌债未还,即打电话给卢某甲,卢某甲同被告人郇某乙赶到后,与张某庚一起对唐某某进行殴打,逼要赌债。唐某某被殴打后,卢某甲、郇某乙将其拉至**路**火锅店一包厢内,逼迫唐某某给卢某甲出具3万元欠条,并以车牌号为甘D*****的北奔牌仓栅式运输车做抵押。唐某某被迫带领卢某甲、郇某乙到**路**停车场内指认抵押车辆,卢某甲、郇某乙确认后遂放唐某某离开,几日后唐某某得知卢某甲将自己被迫抵押的货车开走,随即报案。卢某甲得知唐某某报案后,将货车归还,并赔付唐某某医药费1万元,免去唐某某所欠赌债。2019年11月21日,经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车牌号为甘D*****的北奔牌仓栅式运输车价值15.637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住院病历、机动车档案资料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陈述;4.被告人卢某甲、郇某乙、张某庚供述与辩解;5.北奔牌仓栅式运输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

(六)被告人卢某甲、曾某某、李某乙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3年8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因被害人寇某某、黄某甲殴打其父亲一事,欲以报复。后被告人曾某某、卢某甲、李某乙在景泰县**镇**路**小区门前找到寇某某、黄某甲,对二被害人拳打脚踢,被告人曾某某用路边的花砖殴打寇某某、黄某甲,致使寇某某、黄某甲颅脑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经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寇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经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甲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卢某甲、曾某某向黄某甲支付1万元医药费,黄某甲对曾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寇某某陈述;4.被告人卢某甲、曾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5.景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七)被告人卢某甲实施的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卢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景泰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6年3月4日,景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余某某、李某戊等人在景泰县**镇**加油站出租房检查时,发现在逃人员卢某甲及吸毒人员王某辰在出租房内,欲将卢某甲、王某辰带往派出所继续调查。卢某甲、王某辰以取东西为由躲到奔驰轿车内,经民警警告后,卢某甲、王某辰仍拒不配合,并驾驶车辆强行突破民警围堵后逃离现场。

2016年4月初,景泰县公安局民警薛某某、陶某某、段某某根据线报,着警服前往景泰县**酒店抓捕在逃被告人卢某甲,赶到酒店门口时,卢某甲从酒店出来发现民警,迅速逃至一辆白色奔驰轿车内,经民警口头警告,卢某甲拒不下车,并驾车强行突破民警围堵后逃离。

2016年4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西区派出所接到景泰县公安局协查通报:在逃被告人卢某甲乘坐一辆白色奔驰轿车在白银区针布厂附近活动,需要协助抓捕。西区派出所民警房某某、周某丙、宋某乙、周某丁根据协查通报开展抓捕工作,在针布厂附近发现被告人卢某甲乘坐的奔驰轿车,遂将该车拦停,向王某辰(另案处理)、被告人卢某甲及同行人员张某寅表明身份要求下车接受检查。经现场盘查,周某丁和宋某乙将张某寅先带至派出所继续审查,周某丙和房某某将卢某甲带至奔驰车上,分别坐在车辆后排卢某甲两侧,徒手控制住卢某甲,并要求王某辰开车前往西区派出所。但卢某甲要求王某辰将车开往武川方向,王某辰听从卢某甲的安排,驾车前往武川方向的途中,卢某甲用力挣脱民警控制,迅速从副驾驶位手提包中掏出匕首架在民警房某某的脖颈处,威胁周某丙和房某某下车,如果不下车,就将其杀害掩埋,周某丙、房某某被迫下车后,王某辰、卢某甲驾车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寅、周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卢某甲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王某辰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笔录。

(八)被告人王某甲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6年6月,王某巳以月息4分钱从被告人王某甲处借款7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两个月利息后,王某巳无力偿还。被告人王某甲为索要债务,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采取用锁子锁大门的方式,将王某巳在景泰县城经营的**宾馆大门先后锁门两次,其中时间最长一次达7日之久,致使宾馆停业。王某甲又先后三次将王某巳经营的**火锅店大门锁住,其中一次在火锅店正常营业时,王某甲将大门锁住,导致用餐顾客无法正常出入。王某甲通过锁大门的方式强索债务,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及正常经营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房屋转让合同、手机截图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辰、王某午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巳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九)被告人蔡某某、宋某甲、薛某某、胡某某实施的窝藏犯罪事实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与郇某甲在天水市时,得知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正在追捕郇某甲、郇某乙,胡某某为帮助其躲避追捕,驾车将郇某甲、郇某乙从天水送至四川后独自返回景泰。郇某甲、郇某乙在躲避公安机关追捕期间,郇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蔡某某,让其帮忙在兰州租房便于隐藏。蔡某某明知郇某甲、郇某乙被公安机关追捕,仍商议到张掖躲避。6月9日蔡某某伙同被告人宋某甲驾驶甘A*****号力帆牌越野车前往宁夏固原市高速路口,将郇某甲、郇某乙接至张掖市甘州区,蔡某某联系被告人薛某某等人接待,吃饭时郇某甲、郇某乙、蔡某某、宋某甲、薛某某商议郇某甲、郇某乙被公安机关追捕及扫黑除恶之事。宋某甲、薛某某、蔡某某一起为郇某甲、郇某乙提供食宿、通讯,蔡某某积极帮助购买未实名注册的手机卡,协助郇某甲、郇某乙躲避公安机关追捕。6月11日晚,郇某甲在张掖躲藏时,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用薛某某手机打电话给胡某某,要求与妻子张某巳通话,胡某某赶到郇某甲家中,将电话给张某巳,为张某巳与郇某甲通讯提供便利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郇某甲、郇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宋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十)被告人王某戊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份,郇某甲、郇某乙在兰州市内寻找王某己索要债务,为尽快找到王某己,郇某乙要求王某甲找人帮助查询王某己所乘坐车辆在兰州的轨迹信息。王某甲为帮助郇某乙,电话联系在兰州市**局**分局上班的被告人王某戊,王某戊同意帮助王某甲查询王某己在兰州的车辆轨迹信息。随后,王某戊多次查询并分析王某己在兰州市内的活动轨迹,并将查询的车辆轨迹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王某甲,要求王某甲看完后删除。在王某戊通过车辆轨迹信息分析出王某己在兰州市城关区**家园小区居住后,将该信息告诉王某甲,王某甲转告给正在兰州寻找王某己的郇某乙,造成王某己被郇某甲、郇某乙、周某甲、蔡某某、王某丁非法拘禁四日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聊天记录图片、身份信息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证言;3.被告人王某戊供述与辩解。

(十一)被告人张某乙实施的赌博犯罪事实

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乙以盈利为目的,先后6次在卢某甲组织的位于景泰县**镇**村**家中、景泰与甘塘交界处、**农场附近空房子、**镇**北侧山沟、**镇**南侧山沟、景泰与古浪县交界(景泰境内)处村民家中参与开设赌场,组织郇某乙、唐某某等三十余名参赌人员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张某乙非法获利2000余元。

综上,被告人郇某甲实施寻衅滋事4起,敲诈勒索5起,诈骗1起,非法拘禁2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被告人郇某乙实施寻衅滋事5起,敲诈勒索5起,非法拘禁2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被告人周某甲实施寻衅滋事2起,非法拘禁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诈骗1起。被告人卢某甲实施寻衅滋事3起,敲诈勒索3起,妨害公务1起。被告人王某甲实施寻衅滋事3起。被告人张某甲实施寻衅滋事1起,敲诈勒索1起。被告人李某甲实施寻衅滋事2起。被告人李某乙、曾某某实施寻衅滋事2起,敲诈勒索1起。被告人张某乙实施寻衅滋事1起,赌博6起。被告人张某丙实施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王某丙实施寻衅滋事1起,敲诈勒索1起。被告人蔡某某实施非法拘禁1起,窝藏1起。被告人王某乙实施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张某丁、王某丁实施非法拘禁1起。被告人孙某甲、曹某某、张某己、陈某甲、张某戊、魏某某、张某庚实施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薛某某实施窝藏1起。被告人王某戊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郇某甲组织、纠集他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纠集他人多次采取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郇某乙组织、纠集他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纠集他人多次采取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甲采取辱骂、恐吓他人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多次采取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采取辱骂、恐吓、锁门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李某乙、王某丙、曾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采取恐吓、滋扰、强拿硬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采取恐吓、滋扰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丙采取跟踪、守候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乙采取跟踪、守候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蔡某某非法拘禁他人,明知他人犯罪,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他人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采取跟踪、守候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丁、王某丁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甲、曹某某、张某己、陈某甲、张某戊、魏某某、张某庚采取恐吓、守候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宋某甲、薛某某明知他人犯罪,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他人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戊非法给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郇某甲、郇某乙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卢某甲、王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张某丙、蔡某某、王某乙、曾某某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进文

徐述先

彭钲云

                                  检察官助理:郭小勇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郇某甲现羁押于夏河县看守所;被告人郇某乙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王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王某乙、张某戊、魏某某、胡某某、宋某甲、曹某某、张某己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王某丁、曾某某、张某庚、孙某甲、王某丙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丙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丁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被告人王某戊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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