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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郇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郇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号,现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郇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郇某甲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郇某甲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莱芜区**镇**村路段时,将步行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郇某乙撞倒,造成郇某乙受伤。郇某乙经济南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颅脑及胸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郇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等;2.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3.勘查、检查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郇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郇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郇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霄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郇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876347****。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壹册及_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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