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郇超,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东海县**足浴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平,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郇春生,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东海县**足浴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吕东,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郇超、郇春生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郇超、郇春生合谋注册成立东海县**足浴店(以下简称凤凰城),并租赁本县**街道**路**号为营业地点。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郇超、郇春生为谋取非法利益,以经营洗浴、SPA的名义组织多名“SPA技师”向客人以“口交”的方式卖淫。为扩大规模,提高收益,被告人郇超、郇春生相继吸收周斌、李宣德、郇国冷(均已起诉)为股东。其中,郇超所占股份约60%,郇春生所占股份约20%,郇国冷所占股份约10%,周斌所占股份约8%、李宣德所占股份约5%,并招聘张某甲、李某甲、谢某某(均已起诉)等人为服务员。周斌、李宣德负责凤凰城的日常运营管理,张某甲为小主管,李某甲、谢某某负责收银。郇超、郇春生制定服务流程和收费标准以及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其中,“项目B”收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28元、卖淫女每做一个提成160元;对卖淫女统一集中管理,如安排食宿、外出请假,每日考勤等。此外,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检查,郇超、郇春生在一楼安装监控、在二楼收银台处安装报警开关、在三楼各包厢内安装遥控报警灯、给卖淫女配备震动手环,并将遥控开关交由周斌、李宣德负责。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该经营地点当场查获卖淫女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付某某、李某乙、王某丙、寇某某、魏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共10人。至案发,张某甲、李某甲、谢某某使用支付宝、微信账户收取的卖淫收入共87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劣迹登记表、消费单、考勤表、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乙、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付某某、李某乙、王某丙、寇某某、魏某某、丁某某、杨某某及同案人周斌、李宣德、郇国冷、李某甲、费某某、张某甲、谢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郇超、郇春生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财付通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郇超、郇春生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郇超、郇春生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春波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郇超、郇春生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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