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郎会平,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于2012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1月5日被释放。于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3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会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7日凌晨间,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中心街鲜乐多果蔬店东侧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店内,被告人郎会平使用砖块砸碎无人售货机橱窗玻璃的方式,先后三次窃取其内售卖的成人用品。2020年1月31日凌晨,郎会平在该无人售货机内窃得充气娃娃2个和飞机杯2个。2020年2月6日凌晨,郎会平在该无人售货机内窃得充气娃娃2个。2020年2月27日23时许,郎会平对该无人售货机内的成人用品行窃过程中,被李某某当场发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郎会平的供述和辩解;5.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郎会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郎会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德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郎会平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前科材料3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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