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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军、赵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郎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军、赵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郎军、赵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郎军、赵某某驾驶三轮车到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生产村前进组原团溪水泥厂内,采取踹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厂房内,将厂房内的模具、锤头、铁板、铁管、自吸泵等物品盗走予以销售,得赃款1316元。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郎军、赵某某等人盗窃物品价值17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被告人郎军、赵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军、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军、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军、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郎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郎军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刑拘役四个月,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绍南

                                  2020年7月1日

1、被告人郎军、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及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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