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郎刚,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刚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20年8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郎刚在昆明市官渡区海伦国际城市广场**酒店门口接到一个装有毒品的黑红色双肩包正欲离开,民警立即将其抓获,在其黑红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8152.96克,平均含量分别为其平均含量为14.01%、14.30%、13.77%、14.0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8152.96克;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说明材料;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郎刚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甲基苯丙胺理化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郎刚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刚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非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郎刚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