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郎天全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91号

被告人郎天全(绰号“狗儿”),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街**号**单元**室,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室。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天全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下午,向某某、任某某商量购买毒品来吸食,16时许向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郎天全购买毒品,被告人郎天全同意并收取其毒资人民币300元,随即被告人郎天全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148号附1号“金夫人”摄影店附近将约0.3克冰毒交给任某某。同月14日,被告人郎天全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郎天全的家中卧室抽屉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红色片剂状物质共计净重2.71克。经鉴定,上述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郎天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照片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郎天全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毒品搜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天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天全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天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郎天全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郎天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郎天全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娇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郎天全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