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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忠健、蒋理等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郎忠健,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7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号。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4月17日被原四川省万县市龙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理,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场。因无证驾驶,于2010年6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逍遥,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9********,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对面**幼儿园***室。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9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0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忠健、蒋理、任逍遥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郎忠健与蒋理因口头纠纷发生争吵,随后二人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的方式进行“约架”。同年9月21日上午10时许,郎忠健通过电话邀约任逍遥到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打架并让任逍遥再邀约几个人一起帮忙打架,而后任逍遥通过电话邀约谭某某(另案处理)、“宝儿”(绰号,另案处理)、“涛儿”(绰号,另案处理)三人后提供车辆将谭某某等三人送到万州区甘宁镇,而蒋理当面邀约石某某(另案处理)到万州区甘宁镇打架。同日12时许,双方人员在万州区甘宁镇甘宁场车坝门前相遇后发生持械斗殴,斗殴过程中郎忠健等人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进行追砍,蒋理、石某某使用铁锹、铁锤还击, 其中郎忠健持刀将石某某左臂砍伤,石某某使用铁锹将谭某某右臂打伤。经鉴定,石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郎忠健、蒋理于2019年9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任逍遥于2019年9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郎忠健和蒋理手机短信截图、指认作案工具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石某某、何某某、郝某甲、郝某乙、唐某某、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郎忠健、蒋理、任逍遥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万州公鉴(临)【2019】192号]》;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忠健、蒋理、任逍遥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逍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郎忠健、蒋理、任逍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逍遥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郎忠健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被告人蒋理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任逍遥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武清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郎忠健、蒋理、任逍遥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证据材料5份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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