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郎本新,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5********,汉族,文盲,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组***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决定监视居住,6月29日决定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决定监视居住,6月29日决定刑事拘留并送交时因其患有肺部疾病铜陵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当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本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郎本新于2020年1月28日至铜陵市**菜市场“**”干货店,盗窃咸肉二箱;1月29日盗窃该店鸡腿三箱、鸭腿二箱、香肠半袋、咸鱼五斤;4月20日盗窃该店咸鱼5斤、鸡腿3箱、咸肉10斤。
2.被告人郎本新于2020年6月6日至铜陵市人民市场盗窃5号摊位猪肉70斤;6月13日盗窃76号摊位猪肉95斤;6月22日盗窃78号摊位猪肉30斤;6月23日盗窃80号摊位猪肉77斤;6月28日盗窃71号摊位猪肉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猪肉价值合计5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猪肉价格市场行情、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陈述;3。被告人郎本新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本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本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本新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规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志强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郎本新现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组***号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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