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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松林盗窃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郎松林,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2********,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地重庆市梁平区**路**号**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15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6日被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5日被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松林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郎松林携带作案用的钩锁来到垫江县**城**栋**单元**号门前,通过钩锁把被害人洪某某的入户门打开后进入该房屋,将房屋卧室梳妆台上的两枚Au750钻石戒指盗走。被盗的两枚Au750钻石戒指系洪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在垫江县城中国黄金销售店以人民币7363元购买。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郎松林被垫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中国黄金垫江旗舰店销售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郎松林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松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松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松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郎松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郎松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郭朝霞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郎松林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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