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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电子有限公司**职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组**号,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M****9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由天津市东丽区六经路一工地驶出,后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无缝一号路交口附近时被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4mg/l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郎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晨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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