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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7********,河北省人,满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0时,被告人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J****7”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金水街从北向南行至金益淘宝商城门口处时,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1.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血样采集登记表、检验、鉴定结论意见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永辉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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