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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2时33分许,被告人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桂B****6的“吉利美日” 牌小汽车路经潭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对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和血液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己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娜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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