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郎某某, 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51993********,藏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5月2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03时50分, 被告人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U*****号小型轿车在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与大庆路交叉路口处与李某某驾驶的川A*****小型轿车追尾,被告人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郎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08.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建立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58307****;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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