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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单元**号。2004年9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南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牌照号为津******的黑色奥尼斯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保定市天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十六中门口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依法对被告人郎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郎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1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郎某某供述,证人孙某某、刘某某证言、现场笔录、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轶彬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郎某某取保候审;

2、卷宗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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