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郎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预防、控制措施。1月24日,安徽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阜南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当日下发《阜南县落实<安徽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施方案》,要求全县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阜南县**镇政府积极响应各级政府宣传、部署,要求武汉返乡人员及其家人主动隔离,并通知各个宗教场所暂停一切宗教活动。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郎某甲儿子郎某乙陪同邻居郎某丙到武汉一家医院就诊,1月15日郎某乙返回阜南县王家坝家中。1月19日郎某甲从浙江务工返回家中。1月26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得知郎某乙系武汉返乡人员,当日下午村书记刘某某、村卫生室医生到郎某甲家中入户宣传,要求其全家居家隔离,并每日及时上报身体状况。当日晚7时许,郎某甲到同村张某甲家参与基督教徒聚会。1月27日,郎某甲与其家属刘某某到邻居乔某某家中蒸馒头;1月28日,村干部与村医生再次到郎某甲家中,郎某甲隐瞒其身体发烧事实。2月1日,郎某甲、刘某某再次出现发热症状,随后到**镇卫生院就诊,当日二人被送至阜南县第三人民医院,后送至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2月2日,郎某甲、刘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2月8日、2月11日,与郎某甲有密切接触者乔某某、张某甲先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因郎某甲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镇**村两名密切接触者确诊,16户76人被隔离,另外102户513人被封闭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住院病例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甲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病的传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云飞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阜南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