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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句容市**开发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句容市**开发区**自然村**号)。被告人郎某某曾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3月1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9月2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20年3月23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同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郎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20日间,被告人郎某某在其位于句容市**开发区**小区**栋**室家中及一楼附房,先后3次容留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份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郎某某在其位于句容市**开发区**小区**栋一楼附房,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1次。

22019年8月份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郎某某在其位于句容市**开发区**小区**栋一楼附房,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1次。

3.2020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郎某某在其位于句容市**开发区**小区**栋**室家中,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1次。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郎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其吸毒违法行为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荣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瑶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50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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