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7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乡**村**组**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2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15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于2018年10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严重疾病未予执行,于2018年10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严重疾病未予接收,于2018年10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决定社区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2月12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1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严重疾病未予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在其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容留巴某甲、巴某乙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并提供吸毒工具。
2、2018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在其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容留李某某、徐某某吸食冰毒,并提供吸毒工具。
3、2019年5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在其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容留李某某、成某某等人吸食冰毒,并提供吸毒工具。
4、2019年5月16日晚上,被告人郎某某在其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容留徐某某吸食冰毒,并提供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郎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莎莎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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