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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郎某某,曾用名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支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2017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1月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3日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1时许,在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村**村饭店内,被告人郎某某与王某甲、赵某某发生争执,郎某某拿起餐具扔向赵某某,打中了恰好进门的被害人王某某的右眼部位,致使王某某的右眼部受伤。经东营市垦利区公安司法中心鉴定,王某某眼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郎某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娟

检察官助理:李昙昙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加证据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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