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96********,满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0月17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8时至18日23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在汪清县**镇**村家中,在网络上获得司某某私密视频截图,并利用其购买的微信昵称“陈臣”的微信添加司某某,以有司某某个人隐私视频为由,威胁司某某向其索要15000元钱,才可删除该视频截图,后又主动降低至5000元人民币,并威胁不给钱款,就将视频截图发至微信朋友圈,因司某某未给予其索要的钱款,被告人郎某某将该隐私视频截图后发到朋友圈和微信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
2、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件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汪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汪清县**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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