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31973********,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郎某某在高新区天山大街二环东延交口32路公交站牌处,将停放在附近的大哈出行共享电动车盗走,藏匿在**小区1号楼地下室二层楼梯间内,并将电瓶放在家里。2019年12月26日,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20 元。现已退赔,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到案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证实在郎某某住所发现被盗电动车锂电子电池组一组,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被盗电瓶照片4张,被盗电动车照片10张,电动车发票,授权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已经返还电动车并得到谅解;2.受害人陈述;3.被告人郎某某供述;4.现场监控视频,检查视频;5.鉴定意见:石价刑认(2019)109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电动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2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量刑建议书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丽艳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