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651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1月16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1年3月18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2011年3月22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嫖娼,于2013年11月24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至9月8日间,被告人郎某某先后7次至本市富阳区**镇**村委、**北路、**路等处,采用推车的方式,分别窃得被害人卢某某的黑灰色佳捷时牌电动自行车2辆、被害人袁某某的银灰色佳捷时牌电动自行车1辆、被害人黄某某的黑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1辆、被害人朱某某的黑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1辆、被害人何某某的黑色佳捷时牌电动自行车1辆(均无法估计),被害人羊某某的黑色佳捷时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780元)。

案发后,被盗黑色佳捷时牌电动自行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羊某某;被告人郎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慧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郎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轨推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