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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727号 

被告人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9********,汉族,文盲,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郎某甲在帮被害人郎某乙取钱过程中得知郎某乙的贵州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密码,后伺机到郎某乙家将郎某乙的银行卡盗走,并多次从郎某乙的银行卡上取走人民币1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甲经公安机关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葛畅

2020年11月12

附件:

1.被告人郎某甲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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