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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91********,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村,现在居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大街与**大街交汇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郎某某与马某甲一起在长春市合伙做生意,共同租房,钱财收入及支出由郎某某负责,二人还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贷款数额不祥)。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份期间,马某甲的手机与银行卡由郎某某保管,郎某某在此期间以马某甲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从马某甲父母王某某、马某乙处要来18.3524万元,用于支付二人还小额贷本息及共同生活费用、打麻将等费用。2018年8月份,王某某、马某乙到长春找郎某某算账,让郎某某给其打借条66万元,约定年底还钱。2019年8月10日因郎某某未还钱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郎某某租住白城市**区居民张某某位于**东大路**号楼**单元**室房屋,租期一年。郎某某在未取得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22日同徐某某签订租房协议,将该房屋转租给徐某某一年,收取房租8500元。2019年6月份,郎某某向张某某续交三个月房租2700元后在未经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又同徐某某续签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2日租房协议,骗取徐某某7500元。2020年1月4日,郎某某的父亲赔偿徐某某7000元并取得谅解。

综上所述,被告人郎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10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杜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部分退还,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明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郎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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