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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479号

被告人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中宏利投资有限公司分部经理,出生地山东省冠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镇**村**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郎某某北京中宏利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亚运村分部的经理期间,利用“山东济滨良岸天然气项目”和“河北平泉尾矿项目”,以在超市发放宣传材料、召开客户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高额回报,采取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所带团队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5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合同》、北京中宏利投资有限公司宣传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人辨认郎某某的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蕾

2019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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