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郎某某,曾用名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77********,藏族,文盲,无前科,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雅江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杀人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雅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郎某某与受害人白某某及其家人有过争执和矛盾,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郎某用石头将白某某家两扇窗户玻璃和停在院坝内的五菱车玻璃及车身砸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损坏财物价格认证为人民币8800.00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郎某某到雅江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上交射钉枪一支。经鉴定,其上交的射钉枪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某目无国法,故意毁坏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射钉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顺达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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