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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郎某甲,曾用名: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兴义市**镇**村**组,住兴义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郎某甲酒后驾驶贵EU****号小型汽车,从兴义市梦乐城沿兴义大道往宜化大道方向行驶,3时8分许,行驶至兴义大道双凤加油站门口路段时,追尾撞向被害人廖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造成廖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事故认定,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郎某甲明知被害人报警,将被害人送医院送后仍在医院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明知他人报警,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后仍在医院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对郎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恩艳

                             检察官助理  杨  竹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郎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兴义市**路**号。联系电话:18386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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