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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郎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69号

被告人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运输人员,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20时20分,被告人郎某甲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AQ****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郎某乙从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纸爱上鱼”烤鱼店附近出发,沿龙腾大道行驶至金龙小区大门前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民警对郎某甲的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6毫克/100毫升,遂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备检。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郎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1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报告单、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渝东司鉴中心[2020]乙醇检字第457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甲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郎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继清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郎某甲现在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候审,联系电话1888359****。

2.侦查卷宗2册,补充证据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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