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郎某甲(别名: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92********,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凌晨左右,被告人郎某甲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物流园员工宿舍内,趁室友被害人严某某醉酒意识模糊之机,通过偷用被害人手机扫自己微信小号收款码并让被害人输入支付密码的方式,窃取被害人人民币15000元。随后,被告人郎某甲利用记住的支付密码,再次通过上述扫码转账方式,又窃取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15000元。得手后,被告人郎某甲将盗得款项提现至账号为6230520090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并用于归还欠款。
案发后,被告人郎某甲已退还人民币20000元给被害人严某某并与被害人一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银行卡等物证;2. 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包琳琳
检察官助理 余海霞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郎某甲现被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证人名单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一批,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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