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00000009号
被告人郎某,男,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632,汉族,文盲,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户籍地德江县**镇**村**组(也即现住地),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8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被告人郎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郎某从家中乘车到德江县城赶场。10许,其窜至德江县玉水街道沙坝路黑沙坝农贸市场,趁人多拥挤、赶集者不备之机,先后扒窃杨*容白色vivo牌X21型手机一部、冯*琴蓝色vivo Y55型手机一部、陈*霞蓝色vivo Y5S型手机一部。当郎某窃得陈*霞手机正欲离开时,陈*霞即时发现,抓获郎某并报警。
案发后,郎某所盗三部手机,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经价格鉴定,该三部手机共计价值24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前科及刑事判决书、被盗手机合格证及专用票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②证人证言:到案情况说明;③被害人陈述:失主杨*容、冯*琴、陈*霞等陈述;④被告人郎某供述和辩解;⑤鉴定意见:德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⑥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由侦查人员依法调取和收集,取证程序合法,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郎某如实供述自己三次盗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盗窃犯罪,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审查起诉中,被告人郎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畅光
2020年3月25日
附:1.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侦查卷宗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郎某监视居住,电话186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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