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郎百山盗窃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郎百山,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9********,满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现住吉林市龙潭区******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00元,于201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百山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末的一天,被告人郎百山来到舒兰市环城街**村**屯,用铁棍撬开被害人王某某家窗户上的铁栏杆侵入到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2,000.00元,后逃离现场,将赃款挥霍。

2018年8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郎百山来到舒兰市北城街**小区**侧胡同,将被害人许某某家窗户上的铁栅栏掰下后侵入到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0元,金戒指一枚,银耳环一对,后逃离现场,将赃款挥霍。

2018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郎百山来到舒兰市吉舒街**委**组,从被害人李某某家北侧窗户侵入到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仿玉吊坠一个,银质斧子吊坠一个,后逃离现场,将赃款挥霍

2019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郎百山来到舒兰市吉舒街**村**社,由被害人姜某某家房后窗户侵入到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800.00元后逃离现场,将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户卡信息、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情况说明、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戚某某等人证实被害人家中被盗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姜某某对自家被盗事实的陈述。

4.被告人郎百山对其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供述与辩解。

5.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法医DNA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

6.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对被盗现场进行勘验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郎百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百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百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郎百山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郎百山系发现漏罪,与前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颖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郎百山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