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郎继涛,男,聋哑人,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巷**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巷**号。200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同年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志,男,聋哑人,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1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乡**庄**号,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乡**庄**号。2018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德州市平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同年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郎继涛、宋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郎继涛、宋志先后在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鱼台县实施盗窃,其中郎继涛盗窃2次,盗窃现金7400元;被告人宋志盗窃一次,盗窃现金2300元。现分述如下:
1、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郎继涛来至济南市槐荫区**物流公司,盗得冯某某的现金5100元。
2、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郎继涛伙同宋志来至鱼台县**镇**快递公司,盗得张某某的现金2300元。
被告人郎继涛于2020年1月3日在济南市槐荫区公安局匡山派出所处理事务时被抓获;被告人宋志于2020年1月13日在昌邑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郎继涛、宋志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郎继涛、宋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继涛、宋志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继涛、宋志系聋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郎继涛、宋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洪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郎继涛、宋志现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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