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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郏政广走私普通货物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郏政广,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家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花园**号楼**室(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台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郏政广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郏政广根据客户需求,将手表品牌、型号、照片通过微信发给林某某(另案处理)询货、询价。双方商定价格(包括“水客”带货费用),郏政广再向买家确认购买后,将货款打入林某某指定的账户,并通过微信把汇款截图、收货地址发给林某某。林某某让手下的“水客”黄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旅检渠道从香港携带手表入境至广东省深圳市。黄某某、罗某某等人根据林某某发的地址,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郏政广或郏政广的客户,林某某收到快递单截图后转发给郏政广,郏政广收到手表后在境内销售牟利。通过上述方式,郏政广走私入境欧米茄、劳力士、浪琴、百达翡丽等32块名牌手表,价格合计2 387 305元。经台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484 391.49元。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郏政广在本市路桥区**街道**村**花园家中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明细、顺丰快递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郏某某、黄某某、罗某某、赖天立、蒲某某、邹某某、陈润扬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等;

3.被告人郏政广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海关核定证明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移动硬盘一个、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郏政广与他人通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郏政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郏政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泮建辉

2019年12月20

附:

    1.被告人郏政广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十二册、移动硬盘一个、光盘一个、手机一只。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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