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郏某某危险驾驶罪)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郏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乡**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乡**街东100米附近时,被民警抓获。经检测鉴定,被告人郏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5.00mg/100ml。被告人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郏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郏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玉换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郏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