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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郏某某滥伐林木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郏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6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遂平县,住遂平县**乡***村*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4日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保候审。

本案由遂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郏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天,被告人郏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雇佣人员砍伐其购买的遂平县槐树乡李兴楼村小张庄村民张某甲位于该庄东玉道沟杨树27棵、张某乙位于该庄北山杨树80棵、张某丙位于该庄南鱼塘周围杨树32棵。经遂平县林业业务股鉴定,被伐139棵杨树折合立木蓄积共计27.888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及作案工具;2.书证:遂平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滥伐林木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郏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建峰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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