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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郏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郏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区**户,因涉嫌诈骗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郏某某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郏某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录制冒充郁某某的视频、伪造其知情授权短信息的手段,且未经郁某某同意将借用其宝马轿车(皖******)抵押给胡某某,骗取借款15万元,将所得钱财用于个人还债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车辆抵押合同、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郁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郏某某冒充郁某某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牛志钊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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