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郑万松,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81********,苗族,大专文化,麻阳苗族自治县**局**,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镇**社区**小区**号,现住麻阳县**镇老**局。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0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麻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万松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麻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麻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再次退回麻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麻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9日,怀化市公安局将杨某某、滕某某、覃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一案指定麻阳县公安局侦办理,6月10日,麻阳县公安局将杨某某、覃某某等人刑事拘留时,将各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现金依法扣押,银行卡、身份证、包等物品作为非涉案财物交涉案财物管理室代为保管。为了偿还债务,被告人郑万松利用其作为该案的主办侦查员的工作便利条件,在采集各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信息时,套开覃某某的微信、支付宝密码,并将覃某某的微信、支付宝登录到自己的手机上,然后于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先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转走覃某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234968.13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花销。
归案后,被告人郑万松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短信聊天截图、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2、证人孙某某、田某某、滕某某、夏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万松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万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万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234968.13,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坦白、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万松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6年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树成、陈世成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万松现羁押于麻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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